《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以下簡稱《基準規定》)自修訂實施以來,執法效果如何?3月2日,海南日報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執法部門獲悉,截至目前,瓊海、五指山等地依照裁量基準規定,先后對8家環境輕微違法單位作出免于行政處罰決定,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理念。

《基準規定》于去年7月實施,該規定具有以下特點:依法為小微企業“減負”;執法事項基本實現裁量基準全覆蓋;不予處罰的內容更加具體化、標準化、精細化,便于一線執法人員操作。

據介紹,處于起步階段的小微企業,因合法、合規意識較弱,容易出現輕微違法行為,《基準規定》適用規則明確了違法主觀惡意較小,且符合從輕、減輕處罰條件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檔基準裁量處罰。“在一定條件下給予存在‘無心之失’行為的小微企業容錯改正機會,體現執法的‘溫度’,避免‘一刀切’執法,為市場主體發展壯大提供更加寬容的制度環境,增強企業發展信心。”省生態環境廳執法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

全省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積極結合培訓、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等方式,幫助一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熟練掌握和參照使用裁量基準規定。下一步,省生態環境廳將持續組織各市縣加強對裁量基準規定的學習,繼續通過發布典型案例、開展案卷評查、組織執法稽查等,督促市縣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不斷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準確把握依法執法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標簽: 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