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相關公告,指出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解決群眾辦事堵點、難點等問題,即日起省公積金管理局調整購建自主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住房貸款本息業務的材料。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外省購、建自住住房房價款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由提供職工家庭的戶籍及社保材料調整為提供職工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購建房前一年內的以下材料之一:一是在該房產所在地的戶籍材料;二是在該房產所在地連續正常繳存半年及以上的城鎮職工養老(醫療)保險;三是在該房產所在地連續正常繳存半年及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證明材料,已轉入我省的可無須提供。
此外,省公積金管理局還調整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業務材料。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本息或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由原“當期償還貸款明細單”調整為“近半年償還貸款明細單”。
標簽: 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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