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后能否繼續履行?

就購房人而言,合同在先的購房人提出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一般會得到法院支持,但也要區分具體情況。

1、購房人嚴格履約。

購房人的不當履行很容易成為賣房人毀約的借口,故需特別注重交易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如果時間允許,建議不要把網簽、貸款等事宜完全委托中介公司處理;同時,要注意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合同約定不明也會導致履行受阻,成為賣房人毀約的借口。

2、證據充分。

交易過程中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一旦發現賣方存在轉賣他人的違約行為,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3、存在法院不能強行過戶的情形。

即案外人已基于善意合法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的,房屋無產權證或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屬央產房、經濟適用房等在政策上不允許上市交易。上述情況即使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客觀上也無法實現。

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有哪些?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并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于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后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為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于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于強制履行時,才宜于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于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民法典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為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標簽: 一房二賣 訴訟請求 賣房人毀約 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