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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9月23日訊(記者 郭一鵬) 9月22日,一名廣東的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帖吐槽在餐飲店吃飯被店家直播。這名網友稱,當時是在吃烤肉,本以為這個手機直播是對準正在切肉的員工,直到自己過去買單,才發現手機屏幕里面出現自己的身影。
“整個手機畫面對準的是餐廳的大廳,在中間吃飯的顧客全程被直播錄像,到底是誰允許餐飲行業可以這樣侵犯顧客的肖像權?既沒有提前告知,也沒有得到允許,無語死了!”這名網友表示,自己已經向12345投訴了。“因為就在收銀的旁邊,我整個臉都被近距離拍到,發現之后立馬躲閃,結賬完也得經過只能捂著臉走!”
帖子發出來后,引來了眾多網友的共鳴。“上次去一家路邊攤買吃的,那個老板脖子上掛著自拍桿在直播,老板彎腰的時候把我拍進去了,好巧不巧被我兩位同事看到了,第二天分別來問我,你是不是去xxx買吃的了?太無語了!”一位網友無奈地說。還有網友表示,有一些溫泉酒店也會把鏡頭對準池子,自己當時在直播間買便宜的溫泉門票,結果看到有一家的直播直接對著池子,甚至看到有顧客裹著毛巾進去泡溫泉,自己立刻不買他家了,反手舉報,不知道是不是有用,反正后來他們家就不對著池子直播了。
從這個帖子可以看出,絕大多數的網友是反對此類直播,那么,商家的此舉是否侵權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認為,商家這樣的操作侵犯了顧客的隱私權和肖像權。
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哪怕在餐廳這種公共場所,安心吃飯也屬于“私密活動”,商家沒打招呼就直播,侵犯了隱私權。再看《民法典》第1019條,不管拍正臉還是側臉,只要能認出人就算肖像,沒經同意就公開,肖像權也踩線了。商家說“公共場合沒隱私”?錯!法律看的是“合理期待”——誰吃飯想當“免費群演”?
那么,什么情況下公共場所拍攝合法呢?李小亮律師介紹,并非公共場所拍攝都違法,法律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李小亮律師建議,顧客遇到類似情況不要慌,記住“三步法”:當場制止直播,趕緊錄屏拍照存證據;向平臺投訴要求下架;報警讓警察調解,調解不成起訴要求道歉賠償。同時,李小亮律師提醒商家,想靠直播攢人氣沒問題,但得先問顧客同不同意。畢竟顧客是來消費的,不是來當“氣氛組工具人”的。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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